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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一、合同的订立
主体标的和数量,有此合同即成立(第一条);
- 2009-06-15 来源:吕淮波
- 一、法律适用范围
不溯既往为原则,旧无特定应从新(第一条);
&nbs
- 2009-06-15 来源:吕淮波
-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 吕淮波 (注:本文获2004年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) 落实中
- 2007-08-05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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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回头释案之一] ——某高新区管委会诉安徽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

- 时评律师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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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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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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